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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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