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值班编辑一 发表于 2019-4-17 15: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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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再次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内容如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 徽 省 公 安 厅

安 徽 省 司 法 厅


关于再次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

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8年1月以来,我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9年1月23日,我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主动投案。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再次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

六、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七、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九、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为发现、查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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